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辽0921执恢7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1月22日生,回族,无业,现住阜新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阜新市中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宇权,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阜新市太平区振兴路1-6号。
被执行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扎兰营子小学。
地址扎兰营子镇上扎兰村。
法定代表人,敖崇山,系该校校长。
本院执行的**与阜新市中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扎兰营子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经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 李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洪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