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中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扎兰营子小学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21执16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1月22日生,回族,无业,现住阜新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扎兰营子小学。
法定代表人敖崇山,系该校校长。
被执行人阜新市中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守权,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扎兰营子小学、阜新市中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921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和解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0921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