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中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大庆宏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624民初21号
原告:宛宏旭,男,汉族,1989年8月6日出生,无职业,****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大庆宏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南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壮,男,汉族,***出生,公司员工,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第三人:阜新市中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新渠路26-4-1门。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大庆)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宛宏旭诉被告大庆宏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阜新市中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第三人已自行和解而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宛宏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于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