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3民初9975号
原告:湖北今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福星惠誉水岸国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睿乐仕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商业1.2.7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常州市新**,
原告湖北今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睿乐仕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湖北今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今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今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90元,由原告湖北今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