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890号
申请人:湖北江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长虹桥58号天久云门5栋3**1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88弄3号楼A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江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江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73121元或其他等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江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73121元或者其他等额财产(银行存款查封期限为1年,动产查封期限为2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邵 冬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