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890之一号
原告:湖北江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长虹桥58号天久云门5栋3**1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被告: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88弄3号楼A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江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邵 冬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