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江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湖北江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890之二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江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长虹桥58号天久云门5栋3**1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湖南**(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88弄3号楼A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江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2022)鄂0111民初89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73121元或其他等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江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申请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江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73121元或其他等额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邵 冬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