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铭泽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某某泽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92民初3587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9号第22层D1、D2、D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7104838XA。
负责人:李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慧中,四川迪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风卓,四川迪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泽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武珞路460号聚豪华庭大厦25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518451862。
法定代表人:万华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泽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欧阳智鑫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智 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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