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1民初5343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255号、42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452482T。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年霖,福建方圆统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泽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武珞路460号聚豪华庭大厦25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518451862。
法定代表人:万华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泽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计219元,由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美好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蔡晓敏
速录员 柳丽娜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