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5402号
申请人:北京经天润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四区413号(住宅)楼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72554150H。
法定代表人:陈格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刚,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申请人:***泽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武珞路460号聚豪华庭大厦25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518451862。
法定代表人:万华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彩龙,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申请人北京经天润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天润为公司)与被申请人***泽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经天润为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铭泽公司名下价值256967.3元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出具(2022)京0113财保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铭泽公司名下价值256967.3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冻结。现申请人经天润为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铭泽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经天润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泽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6967.3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予以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二焕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许 楠
书 记 员 文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