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铭泽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泽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邦钲线管桥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68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泽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武珞珞460号聚豪华庭大厦25层7号。
法定代表人:万华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男,1991年11月25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邦钲线管桥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景安路296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勇,总经理。
上诉人***泽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邦钲线管桥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2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泽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泽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泽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2元,减半收取601元,由上诉人***泽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明光
审 判 员 安太欣
审 判 员 于水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赵佩宇
书 记 员 隋欣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