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5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霍州市退沙办什林村东区。
被执行人:***,男,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执行人:武汉铭泽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武珞路460号聚豪华庭大厦25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518451862。
法定代表人:龚作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铭泽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321民初234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铭泽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款、收入28200元(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通知书)。桓台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桓台支行;账号:3112********。
二、若存款、收入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武汉铭泽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郑静单)。
三、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翠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顺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