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23财保30号
申请人:范维坤,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申请人:四川阳光伟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瞻远西一街19号1栋25楼2503号。
法定代表人:范维春。
以上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平,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永青,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申请人范维坤、四川阳光伟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永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范维坤、四川阳光伟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永青在光大银行烟台市分行解放路支行90×××45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600000元。申请人范维坤、四川阳光伟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保函编号为6100101046020190000433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范维坤、四川阳光伟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王永青在光大银行烟台市分行解放路支行90×××45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6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申请人范维坤、四川阳光伟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函编号为6100101046020190000433)限额内所享有的保险权益,且保险期内不得撤销、解除保险合同。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范维坤、四川阳光伟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甘永洪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邓山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