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302执112号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本院以(2020)黔0302民初9724号民事裁定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于2020年9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遵义宸梁房地产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02×××01账户。现被执行人遵义宸梁房地产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本案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以(2020)黔0302民初9724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遵义宸梁房地产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02×××01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冯正庆
法官助理 王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