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万安新中建建材经营部、四川某某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执异238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万安新中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街道高饭店村六组。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外人:***,女,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案外人:***,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执行人:四川***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瞻远西一街19号1栋25楼2503号。
法定代表人:***。
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万安新中建建材经营部与四川***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万安新中建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追加***、***为(2020)川0193执3190号案件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万安新中建建材经营部称,(2020)川0193执3190号案件已进入终本程序,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四川***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尚有4000万元未实际出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四川***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实则已具备破产条件。故依法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2020)川0193执319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经审查,原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万安新中建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川0193民初4737号民事判决书,载明:“一、被告四川***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万安新中建建材经营部支付剩余货款1239922.88元;二、被告四川***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万安新中建建材经营部支付拖欠货款产生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尚欠货款1239922.8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向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万安新中建建材经营部支付违约金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以346316.8元为限);三、驳回原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万安新中建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四川***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2020)川01民终2524号民事判决书,载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万安新中建建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250922.88元,执行费为14909元。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川0193执319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四川***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现有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为***、***。其中***认缴出资额3050万元,出资时间2048年12月31日,实缴出资额610万元,出资时间2007年1月5日;***认缴出资额1950万元,出资时间2048年12月31日,实缴出资额390万元,出资时间2007年1月5日。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本案中,四川***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认缴期限为2048年12月31日,现认缴时间尚未届满,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万安新中建建材经营部主张前述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没有依据,故其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继续执行该案件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万安新中建建材经营部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唐 骥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关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