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阳光伟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万安新中建建材经营部、四川某某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执31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万安新中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街道高饭店村六组。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瞻远西一街19号1栋25楼2503号。 法定代表人:***。 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万安新中建建材经营部与四川***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民终25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50,922.88元,执行费为14,90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四川***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五菱牌车牌号为:川A3××××的车辆,查封期为两年,因该车未实际控制,故暂无法处置。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四川***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方 嘉 审判员  王 景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