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执31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万安新中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街道高饭店村六组。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瞻远西一街19号1栋25楼2503号。
法定代表人:***。
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万安新中建建材经营部与四川***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民终25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50,922.88元,执行费为14,90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四川***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五菱牌车牌号为:川A3××××的车辆,查封期为两年,因该车未实际控制,故暂无法处置。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四川***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方 嘉
审判员 王 景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