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05财保76号
申请人武汉西高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川崎机电设备实业有限公司名下2,80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向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购买保险单号为20460242000020000163诉前财产保全责任险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西高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川崎机电设备实业有限公司名下2,800,000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邓萍
书记员 涂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