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2民初4692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郑州中建大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新港大道西侧(鑫港花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郑州中建大观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2020年12月2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7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