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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郑州中建大观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2民初4692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郑州中建大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新港大道西侧(鑫港花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郑州中建大观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2020年12月2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7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