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27366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中建大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新港大道西侧(鑫港花园)。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一职。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河南弛豫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畜牧路北、107国道西20幢1**21层西10号。
法定代表人方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郑州中建大观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弛豫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23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护航路、雍州路灯杆道旗广告发布合同》;二、被告郑州驰豫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郑州中建大观置业有限公司广告费用108493元,并支付违约金24000元。案件受理费3670元,减半收取1835元,由被告郑州弛豫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因河南弛豫广告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郑州中建大观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向河南弛豫广告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于2020年1月14日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2月2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1.未发现河南弛豫广告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
2.未查询到河南弛豫广告有限公司名下的股权、证券登记信息;
3.本院前往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4.经向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工作人员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前往河南弛豫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查询,未找到河南弛豫广告有限公司,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本院向被执行人河南弛豫广告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向被执行人河南弛豫广告有限公司发出失信决定书,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人未实现债权。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告知郑州中建大观置业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105执2736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弛豫广告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郑州中建大观置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 千
审判员 ***
审判员 姚 丽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