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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郑州中建大观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申17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88年7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中建大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新港大道西侧(鑫港花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9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系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郑州中建大观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豫01民终17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在销售房屋时进行“86㎡2+1魔变三房”的宣传应认定为要约,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被申请人存在虚假宣传,且属于欺诈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双方所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被申请人在交房时未达到交房条件,被申请人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四)申请人签订的装修申请书系格式条款,被申请人没有尽到如实提示和告知义务,系无效条款,且系申请人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一、二审法院以此否认魔变三房欺诈行为及违约交房的行为实属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涉案房屋户型为二室二厅,建筑面积87.01㎡。该合同附件四第八条第6项明确约定,出卖人对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楼宇、项目、设施所作的广告、宣传资料、沙盘模型、设计效果、样板房等均属要约邀请,双方确认以上宣传形式仅作为买受人对空间布局、装修装饰等参考,双方权利义务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内容为准。根据上述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对“魔变三房”所作的相关宣传并未对如何魔变三房作出具体的说明和允诺,且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亦明确确认被申请人所作宣传的性质为要约邀请,故一、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所作的宣传不能视为合同内容,并无不当。关于涉案房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的问题。根据本案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已经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内取得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建设等单位共同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能够认定涉案房屋已经验收合格,符合双方约定的“该商品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标准,被申请人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接方式通知申请人收房,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交房义务。因此,一、二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不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亦无不当。综上,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审判长  *** 审判员  邢 军 审判员  范淑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