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92民初1846号
原告:绵阳市盛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楼房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6879134118。
法定代表人:张庆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凡,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永兴镇狮子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08959540X。
法定代表人:杨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运东,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雄,四川川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7年9月6日,住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绵阳市盛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绵阳市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绵阳市盛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市盛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3元,由原告绵阳市盛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筱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 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