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民终27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益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巴都大道长安社区博雅华庭6栋1单元1-4号。
法定代表人:王仕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黎,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市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永兴镇狮子山村。
法定代表人:杨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文,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男,汉族,1968年1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学鹏,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汉东,男,汉族,1962年1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
上诉人四川益民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告绵阳市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刘汉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9)川1381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南充乾景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益民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民事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四川益民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9)川1381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21元减半收取361元,由四川益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智慧
审判员 江春虹
审判员 龙 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