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2民初2424号
原告:**强,男,汉族,1964年5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丹,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永兴镇狮子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08959540X。
法定代表人:杨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小玉,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强与被告绵阳市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计394元,由原告**强负担。
审判员 向钧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