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民初446号
原告:成都***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港路333号龙港刚才城9栋3层15号。
法定代表人:李哲铖。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英,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静雯,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绵阳市永兴镇狮子山村。
法定代表人:杨辉。
被告:**,男,汉族,生于1958年6月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成都***合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市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成都***合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载明“申请撤诉,不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合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慧芳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金连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