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绵阳实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3民初200号

原告:**,男,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辉,绵阳市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绵阳实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艳,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王兴周,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绵阳市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永兴镇。

法定代表人:杨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绵阳经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童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彬,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锋,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绵阳实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市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绵阳经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50元,减半收取计8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顾 琦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马睿婕

书 记 员  胥 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