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3民初200号
原告:**,男,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辉,绵阳市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绵阳实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艳,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王兴周,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绵阳市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永兴镇。
法定代表人:杨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绵阳经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童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彬,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锋,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绵阳实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市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绵阳经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50元,减半收取计8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顾 琦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马睿婕
书 记 员 胥 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