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民终27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明,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

原审被告:绵阳市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永兴镇狮子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08959540X。

法定代表人:杨辉,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梁明、原审被告绵阳市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0)川0703民初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翰霖

审 判 员 谭 红

审 判 员 李 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宁飞

书 记 员 寇祈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