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00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
被执行人武汉江城人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江城人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江城人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武汉江城人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_________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彭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