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钢能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钢能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7民初2434号
原告:武汉钢能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厂前武钢**号门。
法定代表人:张红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妮,湖北静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鸾,湖北静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登记地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大桥路6号,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茅店山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吴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荡荡,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孛,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武汉钢能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原告武汉钢能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钢能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钢能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81元减半收取6,790元,由原告武汉钢能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 涛
人民陪审员 周 媛
人民陪审员 李成亮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苏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