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钢能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武汉钢能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03民初174号
原告:**,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武汉钢能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厂前武钢**门。
法定代表人:张红军。
原告**诉被告武汉钢能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汪敬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