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7民初2758号
原告:全国斌,男,195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崇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钢能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厂前武钢19号门。
法定代表人:张红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钢供水综合厂,住所地青山区厂前电车终点站侧。
法定代表人:张红军,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全国斌与被告武汉钢能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武钢供水综合厂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原告全国斌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全国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国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全国斌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胜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