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明洪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金华市洁能塑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某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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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5723号
原告:金华市洁能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达路6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793354115W。
法定代表人:郭卸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悦,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龙王咀农场一分场三队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58180156R。
被告:李金荣,男,1971年8月4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黔东南侗族自治州雷山县。
原告金华市洁能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金华市洁能塑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洁能塑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计313元,由原告金华市洁能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肖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