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22106号
原告武汉市**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龙王咀农场一分场三队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58180156R。
法定代表人:李其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喆,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36028。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
被告沈阳华锐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团结路11号金融中心A1座28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555174708。
法定代表人:张连臣。
原告武汉市**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沈阳华锐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张 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