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明洪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市某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民初11946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锦绣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云南锦绣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龙王咀农场一分场三队1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远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90年7月20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原告**诉被告武汉市**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武汉市**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57759元;2.请求判决被告武汉市**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以工程款57759为基数,按照2022年3月21日公布的全国银行间1年期同业拆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17日,被告武汉市**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其承包的位于××道××道××路交叉口的“昆明空港国际新城一期A9地块项目”合院内给排水安装工程转包给被告**,双方并签署《合院户内给排水安装协议书》(以下称给排水协议一份。被告**将其承接的工程拆分后分别分包给包括原告在内的几个施工班组。2021年7月3日,被告**与原告签署《合院户内给排水安装协议书》(以下称给排水协议2〉一份,约定分包给原告的给排水安装劳务工期为2021年7月3日至2021年7月31日,单价为“合院户内及阳台给排水安装每户4800元,包含支架制作及安装,给排水管道安装及给水开槽补槽,包给水试压及排水通球试验,包穿墙套管管道安装完毕后的封堵,包污水及雨水进室外第一个雨水及污水井,包工完场清,包质量包工期包验收通过”,材料由被告**提供,小型施工设备、器材由原告自备,给排水安装验收完成后1个月内付清全部劳务费,给排水协议2亦有约定安全责任、原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在该协议第八条约定合同未尽事宜若协商不成,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签署该协议之后,原告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但是由于被告**公司及**未准备好安装施工所需的材料及场地条件,导致施工一再停工。直至2021年10月份,由于被告不能提供施工条件,本来1个月工期的工程仍然无法完工,原告只能与两被告结算后退场。经过结算,原告安装工程款共计233759,6元,在施工过程中己支付115000元,剩余118759.6元未付,原被告并就此签署《工程结算单》一份。与此同时,原被告亦有签署《补充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对被告**公司因案涉工程产生的债权在前述《工程结算单》中未付工程款范围内转让给原告,原告可以直接向**公司主张工程款。嗣后,**公司支付了61000元的工程款,尚有余款57759元迄今未付。 如上所述,原告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公司系有资质的建筑机电安装公司,其将案涉安装工程转包给被告**、以及**将转包工程拆分后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案涉的给排水协议1、2均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案涉工程己经交付,被告应该依法支付工程款。鉴于两被告至今未支付工程款,己属违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的规定,两被告除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外还应该支付原告欠付工程价款利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武汉市**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武汉市**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排水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系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应适用专属管辖,即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胡 萍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