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明洪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明洪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2民初4508号
原告: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扬中大桥**。
法定代表人:孙和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市明洪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阳逻开发区余家湾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明洪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缪莹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