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捷诚消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武汉捷诚消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1202执126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捷诚消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纱帽正街。
法定代表人:于锋,捷诚消防设备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李集街老北街。
本院在执行武汉捷诚消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2018)鄂1202民初35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被执行人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83219.82元(含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1601.5元,执行费1108元,鉴证咨询服务和司法鉴定费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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