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捷诚消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武汉捷诚消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恒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2民初35号
原告:****消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军(特别授权),湖北边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祥(特别授权),该公司职工。
被告:湖北恒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广才,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本伟(特别授权),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新铭(特别授权),该公司职工。
原告****消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恒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消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消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消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00元,减半收取计5900.00元,由原告****消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显祝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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