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捷诚消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志***设备有限公司与****消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1民初17852号
原告:重庆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申明坝落凼沟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63564990G。
法定代表人:刘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其军,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消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4834056E。
法定代表人:于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消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志***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正  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熊蓝婷
书 记 员    陈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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