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捷诚消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消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丰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鄂0881民初278号 原告:****消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纱帽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48340056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彬,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丰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桥垱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07547797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胡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消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丰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消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彬,被告湖北丰捷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消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46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暂计人民币115465.7元(以工程款46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31日起算至全额支付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2年10月8日);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38000元;以上两项合计金额为人民币713465.7元;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月12日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于湖北省**市***桥垱村进行消防工程施工,在施工完成且荆门市××队于2015年8月31日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证明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复验合格。根据合同第五条的约定,通过消防部门竣工验收后甲方应支付至总工程款的95%,留5%质保金,质保金在质保期到后7天内付清,质保期于2016年8月31日到期,截止到目前,甲方应支付全部工程价款,但仍有人民币460000元未支付。综上所述,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 被告湖北丰捷置业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已领取工程款68万元。原告在消防施工过程中未安装发电机组、消防水带、枪头,被告自行购买,水电费5040元,合计开支108392元,此款应由原告承担,被告实际只欠原告221608元。2.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严重违约,被告不应承担原告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1)合同约定,原告应交合同诚信款5万元,但原告仅支付10000元;(2)原告施工严重超期;(3)消防设备未配备到位,被告自行购买;(4)消防验收后,原告未切实履行交接手续;(5)原告未为被告培训维护人员;(6)水管破裂,原告提供的材料不合格,给被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7)4#***至今未安装喷淋支管及喷淋阀。处理上述纠纷时,被告曾多次要求原告完善施工,原告置之不理,总说拿到了消防验收意见书,所有工程均结束了。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及抗辩理由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为发包人(甲方)、原告为承包人(乙方),双方于2014年1月12日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承包方式为总承包(包工包料包验收),工程造价为101万元,通过消防部门竣工验收后付总工程款95%,留5%质保金,质保金在质保期到后7天内付清,乙方负责工程的材料采购、施工、安装、竣工验收及提交消防验收报告,乙方参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并合理优化的安装方案、方法进行施工、安装,并确保消防安全验收合格等。2014年1月15日,原告支付被告1万元诚意金。工程完工后,2015年8月31日荆门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消验字(2015)第0087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评定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复验合格。被告支付工程款68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3万元,诚意金1万元,双方无争议。本案争议的焦点:一、被告自行购买的发电机组89000元,消防水带、枪头、水电费,合计开支108392元,是否应从工程款中扣减。二、违约责任的问题。 本院认为,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参照被告提供的图纸并合理优化安装方案、方法进行施工,并包工包料,负责材料的采购、施工、安装等,其工程平面图包括发动机房。电气设计说明第三配电系统第3.备用电源项说明,本工程选用一台柴油发电机组,主用功率为360KW作为二级负荷的应急电源。该发电机组系被告于2015年6月26日即消防验收前购买,其价款89000元应从总工程款中扣减。关于被告提出消防水带、枪头不到位,被告自行购买,本院认为购买时间为2017年5月22日以后,不能证明原告在消防验收前没有安装消防水带、枪头等。关于水电费5040元,因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即被告为原告协调施工用水、用电,并承担费用,所以对此辩解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责任,因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第八条约定为被告采购发电机组,被告亦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双方均违反约定。故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对被告未支付工程款的违约利息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在被告处施工工程,其工程价款101万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68万元,扣减被告购买发电机组款89000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工程款241000元及退还原告诚意金1万元。其违约利息从验收次日即自2015年9月1日起,以190500元为基数,质保期到期后7日内即自2016年9月8日起以50500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丰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消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1000元及违约利息(以190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日起、以50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8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湖北丰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消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诚意金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消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935元,减半收取5468元,由被告湖北丰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646元,原告****消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8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 年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