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3民初173号
原告:武汉中启达门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东风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消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纱帽正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武汉中启达门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消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武汉中启达门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武汉中启达门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