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2民初248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楚同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舞阳街道办事处金子坝村金子寨小区1栋1**1-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MA48PRRW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消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纱帽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48340056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田泫,男,1988年1月27日出生,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
***中楚同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消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田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申请人***中楚同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2021)鄂2822民初2481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消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岸星城支行(账号:32××********)内的存款以1500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将被申请人田泫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内的全国性银行、省级银行、地方性银行的存款和微信、支付宝账户中的存款以500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以上冻结期限一年(自实际采取冻结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中楚同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楚同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消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岸星城支行(账号:32××********)内的存款的冻结措施;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田泫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内的全国性银行、省级银行、地方性银行的存款和微信、支付宝账户中的存款的冻结措施。
案件申请费1520.00元,由***中楚同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