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2民初2481号
申请人:***中楚同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舞阳街道办事处金子坝村金子寨小区1栋1**1-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MA48PRRW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消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纱帽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48340056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田泫,男,1988年1月27日出生,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
申请人***中楚同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消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田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楚同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消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岸星城支行(账号:32××********)内的存款以15万元为限予以冻结;请求将被申请人田泫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内全国性银行、省级银行、地方性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和微信、支付宝账户中的存款以5万元为限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楚同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消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岸星城支行(账号:32××********)内的存款以15万元为限予以冻结;
二、将被申请人田泫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内全国性银行、省级银行、地方性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和微信、支付宝账户中的存款以5万元为限予以冻结。
上列保全措施的保全期限为一年。
保全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自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