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武汉市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原审被告武汉市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琼96民终3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新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清明,湖北光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开发区颜春岭。
负责人张海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文灿,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明正,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武汉市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已于2015年1月26日注销登记)。
原负责人曹国祥。
上诉人武汉市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以下简称瑞泽澄迈分公司)、原审被告武汉市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旭升海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15)澄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谭永发,针对在《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书》、《砼批量供应结算书》上签名确认的谭永发与旭升海南分公司是何关系,旭升海南分公司是否承接博亚煕岸高尔夫公寓二期A4栋住宅楼的工程并成立项目部,谭永发及其加盖的01lydyh01武汉市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博亚煕岸高尔夫公寓二期项目部01lydyh01印章是否有变更合同、进行结算的权限等事实未予查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15)澄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白玉琳
审判员  梁振文
审判员  黄声泽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洪学雪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审核:白玉琳撰稿:白玉琳校对:洪学雪印刷:李慧玲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3月31日印制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