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4执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执行人:武汉市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25765633C。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304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市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73184.76元(质保金167059.76元、案件受理费1821元、执行费2433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1871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巍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