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与武汉市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某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琼民申1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开发区颜春岭。
负责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市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彭某,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原审第三人:谭某。
再审申请人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市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某及原审第三人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96民终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以该公司所依据的新证据为(2019)琼9023民初62号民事判决及该判决的证据材料,该案目前尚处于二审审理中,待该案判决生效后以其生效判决作为新证据提交更加符合法律要求为由,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吴浩云
审 判 员 郑 船
审 判 员 王显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一帆
书 记 员 柯丹盈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