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蓝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十堰蓝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湖北大*日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鄂0302民初224号
原告:十堰蓝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北京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第晶,湖北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男,汉族,1967年9月5日出生,现住址不详。
被告:湖北大*日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武当路2号(辰泓建材广场C栋6F)。
法定代表人:*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十堰蓝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卫东、湖北大*日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十堰蓝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无法提供被告湖北大*日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具体联系方式和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十堰蓝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退还原告十堰蓝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霞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