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汇源装饰安装工程公司

成都市汇源装饰安装工程公司、成都市龙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636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市汇源装饰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安中路8-40号豪瑞新界。
法定代表人:陈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晶,四川瑞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市龙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驿都东路1020号9栋3楼。
法定代表人:胡毅,职务不详。
成都市汇源装饰安装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市龙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沙河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2019)川0106民初6369号民事裁定,冻结成都市龙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万元,保全期限为一年。成都市汇源装饰安装工程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成都市汇源装饰安装工程公司申请解除成都市龙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成都市龙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栾森林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韩月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