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汇源装饰安装工程公司

成都市汇源装饰安装工程公司与成都锦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637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市汇源装饰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安中路8-40号豪瑞新界。
法定代表人:陈斌。
被申请人:成都锦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6号6层3号。
法定代表人:钟小平。
成都市汇源装饰安装工程公司诉成都锦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2019)川0106民初6371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成都锦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42.4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2019年7月29日,成都市汇源装饰安装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成都市汇源装饰安装工程公司自愿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锦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42.4万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建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兴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