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汇源装饰安装工程公司

成都市汇源装饰安装工程公司、成都市龙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6民初6369号
申请人:成都市汇源装饰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安中路8-40号豪瑞新界。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瑞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市龙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驿都东路1020号9栋3楼。
法定代表人:胡毅,职务不详。
申请人成都市汇源装饰安装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市龙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沙河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汇源装饰安装工程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成都市龙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保全金额37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成都市汇源装饰安装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的审理及案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成都市龙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万元,保全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370元,由成都市汇源装饰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