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飞龙钢结构有限公司

荆州市飞龙钢结构有限公司、新化中民筑友房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3执1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飞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荆州城南开发区学堂洲金江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陈菊根。
被执行人新化中民筑友房屋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经济开发区勤三村。
法定代表人黄自标,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飞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化中民筑友房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9)长仲调字第165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如下:1、一、双方确认截止2019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新化中民筑友房屋科技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荆州市飞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651212元;二、被申请人新化中民筑友房屋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按如下约定向申请人荆州市飞龙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020年1月15日支付200000元;2、2020年3月31日支付余下451212元;三、如被申请人新化中民筑友房屋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书第二条之约定足额、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的,则申请人荆州市飞龙钢结构有限公司有权就尚欠的全部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新化中民筑友房屋科技有限公司除了仍须付清尚欠的全部款项之外,还应向申请人荆州市飞龙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从本调解书第二条约定的逾期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被申请人新化中民筑友房屋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四、本案的仲裁受理费12791元,处理费2558元,共计15349元,由申请人荆州市飞龙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13073元,由被申请人新化中民筑友房屋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276元。上述仲裁费用15349元已由申请人荆州市飞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向长沙仲裁委员会全额预交,被申请人新化中民筑友房屋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的2276元应于2019年1月15日前支付给申请人荆州市飞龙钢结构有限公司。由于被执行人新化中民筑友房屋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荆州市飞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次日,本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新化中民筑友房屋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新化中民筑友房屋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应收账款、投资状况、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等其他资产信息进行了查控,但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新化中民筑友房屋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荆州市飞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化中民筑友房屋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荆州市飞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林
审判员  曾兴
审判员  彭旦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