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飞龙钢结构有限公司

荆州市飞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中民筑友房屋科技(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1执60号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飞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城南开发区学堂洲金江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76412429X5。
法定代表人:陈菊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民筑友房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县东溪街道建材冶金工业园区(循环经济工业园建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6MA4M1EQF6B。
法定代表人:徐贤伦,该公司总经理。
荆州市飞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中民筑友房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执行。因本案执行标的为75万元,且被执行人中民筑友房屋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湖南省**县人民法院辖区内,经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长沙仲裁委员会(2019)长仲调字1653号裁决由湖南省**县人民法院执行。
湖南省**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院移送的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龙建辉
审 判 员 蒋跃兵
审 判 员 唐跃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吕 涛
书 记 员 陈海艳